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84号
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洋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等。原告汤俊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原告支出的运营服务费、保证金等共计33.9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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