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073号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128437.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17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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