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721号
李振郡、孙文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军浩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中军浩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振郡向原告支付70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孙文文对被告李振郡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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