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767号
倪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你和宋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7月5日的本金403,934.17元,利息10,957.49元、罚息423.56元,本息共计415,315.22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26,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原告在上述两被告应付款项范围内对被告宋田田、倪明星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9号墨林雅苑7幢一单元202室的不动产,就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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