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3061号
南京玺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荣美嘉美美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银霞与你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一返还原告服务费148000元并按服务费 3倍计算赔偿原告 444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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