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751号
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超航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中心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超航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21911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91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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