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刘爱平与被告齐玉德、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92号
齐玉德: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平诉你、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爱平各项损失费用合计50,668.02元;二、驳回原告刘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2元,由原告刘爱平负担26元,由被告齐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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