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28号
顾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顾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973.35元、利息3800.57元、罚息(含复利)7383.1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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