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793号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兴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32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以732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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