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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公茂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4
浏览次数:1,35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793号

公茂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公茂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茂学签订的《河西店中央广场租赁合同》自2022年1月31日解除,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收回租赁场地;二、被告公茂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租金6317.5元、物业管理费2527元、水电费9228.89元、装修期及经营优惠期租金损失234,650元,合计252,723.39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8844.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4倍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4倍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37.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按4倍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26.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按4倍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从被告公茂学应付的款项中扣除已付押金20,000元;三、被告公茂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81,225元;四、被告公茂学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115,300元,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退还;五、被告公茂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用27,075元;六、驳回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37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26,907元,由被告公茂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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