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0688号
郭啸:
本院受理原告经镭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68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经镭借款148500元。二、被告郭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经镭款项95000元。三、驳回原告经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71元,由被告郭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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