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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昌明与被告南京鑫聚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1,43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424号

南京鑫聚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明与被告南京鑫聚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租客立即搬离原告位于建邺区保东路6号和熙臻苑1幢2单元2101的房屋,支付自2022年11月5日起至被告房客搬离为止的房租、物业费、水、电、燃气费。房租及违约金每月4500元*200%=9000元,物业费每月193元,付清水费、电费、燃气费;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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