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405号
王明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沪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明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沪泰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18,1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王明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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