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211号
周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丽萍借款本金1,000,000元整。二、被告周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丽萍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三、原告王丽萍对被告周强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7号清润园2栋2单元1108室不动产在抵押范围内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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