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6444号
李其明、陈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品一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品一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营业款2000,000元(具体待营业款查清后确定);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期间的 (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具体数额待营业款查清后确定;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关的费用;4.请求被告二对上述三项请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租赁的场所生产经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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