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7213号
朱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思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苏0105民初7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经查,原告户籍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9幢一单元901室,但其陈述,在镇江工作已有7年,一直住在单位。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但原告经常居住地在镇江,被告住所地亦不在南京市建邺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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