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666号
孙荣强、尤兰英:
本院受理(2022)苏0105民初13666号原告钱之琴、孙瑾瑶诉你们与第三人阮欣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荣强立即向原告一返还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孙荣强向原告二返还33.3万元及利息(以33.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孙荣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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