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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奚卫兵诉被告张钟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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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136号

张钟鸣:

本院受理原告奚卫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617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61780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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