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中豪威尔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兰溪豪泰投资有限公司、鞍山莱克斯利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5112号
浙江兰溪豪泰投资有限公司、鞍山莱克斯利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豪威尔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中豪威尔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2、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 386, 520.56元(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9日);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29386520.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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