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546号
仪征市青山镇如海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佳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青山镇如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2990.02元,并支付利息(以62990.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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