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785号
张娜娜、尤本田、刘兰英、尤雪凤、尤雪梅、尤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尤吴景伊与被告张娜娜、尤本田、刘兰英、尤雪凤、尤雪梅、尤雪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尤吴景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车牌号为苏ASU338的日产天籁牌汽车(价值约壹万元) 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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