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原告南京恩俊钢材经营部与王伟买卖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次数:1,29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670号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恩俊钢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恩俊钢材经营部支付货款8153元、违约金2445.9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3,59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