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31号
陈俊: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总额52955.32元,其中本金42153.14元,利息9618.44元、违约金1183.74元,之后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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