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096号
张红琴、崔怀日、孙其方、崔妲璐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红琴、崔怀日、孙其方、崔妲璐娜在继承崔德军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支付的代偿款项243,439.74元、代偿款项利息730.32元 (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以原告代偿全部款项243,439.74元为基数,按0.3‰/日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代偿款人民币243,439.74元为基数,按0.6‰/日,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红琴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