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756号
闫春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威意尔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你单位与被告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威意尔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000元及债务利息8061元(利息计算方式:2018年银行贷款利率为4.75%, 2019年银行贷款利率为4.25%,2020年银行贷款利率为3.85%,2021年银行贷款利率为3.8%, 2022年银行贷款利率为3.65%,自2018年4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其后利息同样主张至实际还款结束止);2.涉及本案诉讼费用(2次起诉)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共计:52,0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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