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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威意尔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闫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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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756号

闫春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威意尔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你单位与被告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威意尔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000元及债务利息8061元(利息计算方式:2018年银行贷款利率为4.75%, 2019年银行贷款利率为4.25%,2020年银行贷款利率为3.85%,2021年银行贷款利率为3.8%, 2022年银行贷款利率为3.65%,自2018年4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其后利息同样主张至实际还款结束止);2.涉及本案诉讼费用(2次起诉)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共计:52,0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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