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358号
陆汉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常州市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剩余本金194,518.22元,并支付自 2022年 4月 22日起以194,518.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常州市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800元;3.判令陆汉杰对上述款项在441,000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