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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刘志慧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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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814号

刘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1月9日的本金77,999.08元、分期手续费8099.32元、利息53,504.44元、滞纳金9797.40元,合计149,400.2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按照《华夏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号楼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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