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34号
陈建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滢溪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建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滢溪支付4717.38元;二、驳回原告王滢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王滢溪负担196元、被告陈建山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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