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5639号
仝秋菊:
本院受理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春雷、仝秋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吴春雷、仝秋菊归还原告代偿款162575.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3000元(以162575.1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按0.5‰/日计算,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8‰/日计算);二、被告吴春雷、仝秋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66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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