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2804号
史文军:本院受理原告范永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暂计 171414. 58 (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费5万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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