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932号
上海中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士勤、叶静:
本院受理原告徐飞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中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士勤、叶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6285元及利息(以562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2.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费用暂记562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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