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178号
周炳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艾孚路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理费尾款及送车费共计9125元及利息(从2020年12月20日起至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利率计算,截止起诉时利息约 27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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