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200号
梅国梁、张惠、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涨沣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涨沣学费8,783.7元;二、确认被告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梅国梁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涨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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