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025号
侯阿庆:
本院受理原告陈星诉被告侯阿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陈星与被告侯阿庆于2020年8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4月25日予以解除;二、被告侯阿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星支付水费238元、电费1007元、燃气费4023元、物业服务费3614.94元、居间服务费1200元,合计10,082.94元;三、被告侯阿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星支付违约金63,943元;四、驳回原告陈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陈星负担872元,由被告侯阿庆负担163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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