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600号
江苏润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5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066.3元【利息计算方式: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5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即资质办理成功且安全生产许可证获有关部门公示之次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477天)为4066.3元,最终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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