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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可与被告南京关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5
浏览次数:1,39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324号    

南京关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可与被告南京关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关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可支付拖欠的2023年7月份工资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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