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3887号
孟龙:
本院受理南京市建邺区李西振食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李西振食品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45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4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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