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74号
李云海:
本院受理原告卢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5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2023)苏0105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上数第三至第四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渊负担10元、被告李云海负担40元”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渊负担20元、被告李云海负担80元”。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