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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渊诉被告李云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6
浏览次数:1,32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74号

李云海:

本院受理原告卢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5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2023)苏0105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上数第三至第四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渊负担10元、被告李云海负担40元”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渊负担20元、被告李云海负担80元”。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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