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1128号
袁兵、上海尊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向海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兵、张敏、上海尊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向海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3211463元,2020年3月20日之后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止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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