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3943号
刘银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银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森借款232,081.5元及利息(2020年8月4日前未还利息20,583.88元,2020年8月5日起的利息以232,08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16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7486元,由被告刘银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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