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491号
王乐:
本院受理原告赵雪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安仪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4000元每月,每月探视四次,每次探视时间段为周六、周日全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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