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34号
南京亦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欣诉被告张志强、周洋帆、陈建华、第三人南京亦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52512元、车辆折损费100000元、车辆租金损失180000元,合计人民币732512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赔偿款的利息(以应付的赔偿款7325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自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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