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640号
苏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横河镇科杰气动机械加工厂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慈溪市横河镇科杰气动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787.8元(截至2022年11月7日)及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利息6928元、罚息4380.91元、复利370.72元,并自2022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江苏苏宁银行微商贷(信用)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慈溪市横河镇科杰气动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苏爱民对被告慈溪市横河镇科杰气动机械加工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爱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慈溪市横河镇科杰气动机械加工厂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9元,由被告慈溪市横河镇科杰气动机械加工厂、苏爱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