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2747号
吴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逾期欠款44000元及实际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年化利率12%自2023年6月4日起至全部清偿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8565.01元及利息680.9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如有逾期,欠款78565.01元还需支付利息,按照年化利率12%计算,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原告因向被告催告还款、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催告还款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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