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00号
王魁、江苏佰特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玉宝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毛玉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魁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79275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1648元(以7927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2年5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江苏佰特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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