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002号
张东海、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广磊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许广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东海与原告签署的《股权委托代持协议》解除;2、判令两被告与原告签署的《解除股权委托代持协议》有效;3、判令被告张东海为江苏经纬盛世腾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名义所持有3%的实际股东,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4、判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包括车费、餐费、住宿费需两被告提前支付给原告3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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