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004号
苏州中惠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松林、邓建周:
本院受理原告秦淮区云之锦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苏州中惠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松林、邓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中惠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淮区云之锦五金机电经营部支付货款45,688元及违约金(以45,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的标准,从2023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松林、邓建周对被告苏州中惠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被告苏州中惠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张松林、邓建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中惠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元,由被告苏州中惠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松林、邓建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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