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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31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3号

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86,914.74元及利息(以186,914.7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原告成都鸿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元,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佑利友泥瓦工作业服务部、安徽源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三鼎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威世达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3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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