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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伯荣与被告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郭锐、陈进、袁丽芬、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2-15568)
发布日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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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568号

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锐、陈进、袁丽芬、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伯荣诉被告平易吉美(南京)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郭锐、陈进、袁丽芬、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伯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020年8月25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不发生效力或无效;原告为第三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的2020年8月25日《欠条》应撤销。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本案的律师费用80.18万元(被告按合同约定应承担原告本案的律师费用80.18万元;第三人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原告本案的律师费80.1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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