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63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胡锦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胡锦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车损理赔款5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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